0512-67707621
209名派遣工未缴社保,这家企业被查了!用工单位必看的合规红线
时间:2026-08-20 来源:江苏埃森特科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点击:8

跨地区劳务派遣社保怎么交?用工单位必须知道这几点!


一、案例回顾:209名派遣工未缴社保,企业被立案查处

近日,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了一起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

如皋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大量使用来自安徽、陕西的劳务公司,且普遍不给劳务工缴纳社保。属地人社部门调查发现,截至2026年3月底,该公司在职职工2599人,其中使用劳务派遣人员209人,确实存在未按规定为员工在用工地进行社保登记的违法行为。

处理结果:如皋市人社局立案查处,对该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为跨地区派遣劳务用工人员办理社保登记。

209名派遣工,全部未在用工所在地参保——这不是小问题,而是触碰了法律红线。


二、法律怎么说?两条规定讲清楚

本案的执法依据主要有两条:

依据一:《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分支机构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简而言之,跨地区派遣,社保必须在用工单位所在地缴。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所在地没有分支机构,用工单位就要“代劳” ——代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保费。

依据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罚款标准:每人5000元至10000元。 以本案209名派遣工计算,如果逾期不改,罚款金额可能在104.5万元至209万元之间——这还不包括补缴社保本身的费用和滞纳金。


三、用工单位的责任边界——三种情形逐一拆解

这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派遣公司不缴社保,用工单位要不要担责?分三种情形来看。

1. 异地派遣且无分支机构——用工单位有代缴义务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保费。这是法定义务,不是“可以”,是“应当”。不履行的,劳动行政部门可责令改正,逾期不改面临每人五千至一万元罚款。

2. 用工单位自身行为直接造成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与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前提是用工单位自身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损害。 从已有判例来看,法院判决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用工单位均有直接过错:

d8dd1d76119a5c0127e9ce1c005904af.jpg

共同特征:用工单位自身的管理行为直接造成了损害。

3. 单纯“未督促派遣单位缴社保”——能推导连带责任吗?

目前没有检索到法院仅以“用工单位未督促派遣单位缴社保”为由判决连带责任的案例。

法律逻辑上:

用工单位有督促义务 ✅

违反义务有过错 ✅

但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的直接原因是派遣单位未缴社保,未督促只是间接因素

因果关系链条中断,难以直接适用第92条。

用工单位未履行督促义务后应承担何种责任,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尚无定论。


四、企业实操:四步走,守住合规底线

1. 审查派遣单位的资质与分支机构

在接受派遣前,审查派遣单位是否在用工所在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如果有,由分支机构办理参保;如果没有,用工单位必须主动代缴。

2. 在派遣协议中明确社保责任条款

务必在协议中约定:

社保缴纳的责任主体

社保费用如何分摊、如何支付

派遣单位应定期提供社保缴费凭证

违约责任条款

协议约定越清晰,事后争议越少。

3. 建立月度核查机制

每月要求派遣单位提供加盖社保机构印章的缴费凭证,随机抽查派遣工的参保记录。不要签完协议就“甩手不管”。

4. 督促义务全程留痕

书面催告、邮件记录、微信沟通截图——都是证明己方已尽督促义务的关键证据。在争议中,“谁主张、谁举证”,没有留痕就等于没有做过。


社保合规,是企业的法律底线,更是稳健经营的安全线。


江苏埃森特集团,深耕人力资源服务 21 年,紧跟政策变革,全新推出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业务。汇聚劳动法、社保税务等资深专家,提供政策解读、合规梳理、风险管控、成本优化全链条服务,助力企业提升社保夯实率、化解用工风险、降本增效,有需求企业欢迎咨询。


文章来源:南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